无锡市碳中和产业促进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人事管理,保障本会与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本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体专职工作人员;兼职、返聘及不领取劳动报酬人员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承担人事管理日常工作;秘书长、专职人员聘用解聘等重大事项按本会章程与“三重一大”(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章 招聘与录用
第四条 本会秘书长聘用解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执行;秘书长提名聘用、解聘专职工作人员,按程序报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品行端正;具备岗位所需学历、专业与履职能力;身心健康;符合岗位其他任职要求,且无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单位规定不宜聘用的情形。
第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用工计划,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岗位空缺原则上公开招聘、择优录用,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七条 录用程序包括发布公告、资格审查、考试考核、考察体检、公示、办理入职手续等,全程规范透明。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八条 本会依法与工作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两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
第九条 试用期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低于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符合法定情形的,本会与工作人员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与工作人员签字盖章后生效,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双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合同内容,变更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本会依法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赔偿金,按法律法规执行;经济补偿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四章 考勤与休假
第十五条 本会执行国家工时制度,规范出勤、加班、调休、请假、休假管理;工作时间、加班调休、各类假期按《劳动法》及无锡市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应遵守考勤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工;考勤结果作为考核、薪酬、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本会以岗位职责为依据,实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及专项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调整、薪酬升降、续聘解聘、奖励惩戒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工作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或个人,依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损害本会声誉与利益,失职渎职、谋取不当利益等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处分;处分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十一条 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工作人员,处分期内无违纪行为,处分期满后按程序解除处分并书面通知本人
第六章 离职与交接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辞职,试用期内提前3日、正式用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按权限审批后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 离职人员须完成工作交接、办公资产与资料移交、财务结算等事项;交接内容包括工作进展、文书档案、业务联络、涉密信息、公共财物等,严禁擅自带走、销毁资料。
第二十四条 未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岗的,本会依法停发薪酬并保留追责权利;完成全部交接后,出具离职证明,结清薪酬与经济补偿。
第七章 监督
第二十五条 监事对人事招聘、劳动合同、薪酬福利、考核奖惩等执行情况全程监督,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对人事管理事项有异议的,可按程序申诉,相关机构及时核查并反馈。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违规招聘、违法用工、拖欠薪酬、违规奖惩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