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碳中和产业促进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锡市碳中和产业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促进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促进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促进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 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制定促进会经济决策,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 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编制财务预、决算;
(四) 维护促进会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
第三条 促进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促进会的财务活动在理事会领导下,统一管理。
第四条 促进会实行财务自收自支、单独设立帐户、独立核算的原则。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置独立的专、兼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需具备会计专业资格,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五条 促进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定期按规定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促进会相关年度报表,并自觉接受促进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社会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 经费收入管理
第六条 促进会的收入主要来源包括:
(一)会费收入: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及缴费方式收取;
(二)捐赠收入:收取有关团体、会员单位的捐赠,包括现金、实物等;
(三)有偿服务收入:指通过开展专项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培训费、信息费、课题研究、咨询服务收入、会议活动收入等;
(四)政府购买服务收入: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由促进会为其完成公共服务事项所取得的服务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促进会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现行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的范围或批准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严禁超范围或超标准收费。
第八条 促进会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入帐,不得坐支和帐外设帐。
第九条 做好会费收费的统计工作,定期核对收费情况,并将收费情况上报会长。
第十条 促进会收入只能用于围绕促进会宗旨开展业务的活动成本和费用支出,支付业务活动成本、人员经费支出、管理费支出及其他合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它用。
第三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促进会的经费支出范围。促进会的经费支出必须用于促进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促进会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务活动成本:促进会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如召开年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政策解读会等各种工作会议费,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印刷费、稿费等;
(二)人员经费支出: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聘用费等;
(三)管理费支出:办公费、差旅费、邮寄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劳动保险费等;
(四)其他合理支出。
第十二条 促进会经费支出的审批原则及审批程序
(一)经费支出审批原则:促进会对各项经费支出实行逐级审批。经费支出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促进会的经费支出规定和经费开支范围以及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原则。
(二)经费支出审批程序:促进会的各项经费支出应由经办人按财务规定格式及要求,注明经费支出用途,经会长审核批准签字后方可支出;各项经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经费支出报销需由经办人员填写《费用报销(支款)凭证》,并将相关原始凭据附在其后,经财务人员审核,报会长审批签字后方能报销。
第十三条
促进会要严格执行经费开支标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具体支出管理要求如下:
(一)业务活动成本
1、各种工作会议费:促进会组织召开各种工作会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无锡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咨询活动费:促进会组织的各种业务咨询活动费用,可参照会议费操作办法执行。
3、培训活动费:组织会员单位成员开展业务培训或相关专业培训活动,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参照无锡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4、其他业务成本:促进会组织会员单位成员参加国内、国际有关社会团体组织的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制定服务规范支付的相关技术服务费等;参加社团业务活动费用,报销时应附组织方的活动通知或邀请函;支付相关技术服务费需提供协议。
(二)人员经费支出
1、工作人员经费支出: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促进会的经济情况考虑,由促进会会长提出建议,报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按规定发放的工资由经办人员负责制表,报会长审核批准。
2、聘用人员支出:聘用人员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促进会会长提出建议报理事会研究决定后按规范操作。
(三)管理费支出
1、办公费:办公用品采购应指定专人负责,报销时需提供购货发票及物品清单。
2、差旅费
(1)建立出差审批制度。有关人员因公出差,由会长审核批准的会议通知或办班通知;会长出差时,由秘书长审核批准的会议通知或办班通知;其它事项出差,还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出差的目的。
(2)严格执行差旅费支出标准。到市外出差,参照《无锡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到市级公务出行保障范围以外出行,参照《无锡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暂行)》规定执行。
(3)由促进会组织的大型赴外活动,以及委托第三方代办的,出差人员不再享受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贴。
(4)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手续、机票、车船费、住宿费发票等相关凭证。委托第三方办理的,报销时需提供第三方开具的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及所有支出明细票据原件的复印件作为报销凭证。
3、邮电通讯费:邮电通讯费包括邮寄费、电话费。邮寄费每月凭发票及邮寄清单报销。电话费及网络通讯费由促进会与电信公司签订委托银行代扣协议。
4、租赁费:租赁费应指定专人负责,财务人员根据租赁协议、发票支付。
5、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应指定专人负责,财务人员根据物业管理提供的发票及有关明细支付。
6、水电费:水电费应指定专人负责,按月核对用电、用水及缴费情况,财务人员凭发票及清单支付。
7、劳动保险费:促进会为聘用人员购买的劳动保险费支出。财务部门凭发票及有关明细支付。
8、业务费:业务费应由经办人员提出申请,说明来访人员的单位名称、规格、人数,参照无锡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开支礼品、购物卡等违规支出;报销时应附有经批准的接待申请。
9、其他:绿化费、环境卫生费、税费等,由财务人员负责按规定计算、申报并缴纳。
(四)其他费用支出:促进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十四条 促进会应建立现金管理岗位责任制,设置专职或兼职出纳人员岗位,负责办理现金业务。
第十五条 促进会应严格财务印章管理,促进会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印章应由两人分开保管;明确印章的使用登记规定,并严格按照印章使用规定逐一序时登记;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 促进会要加强票据的日常管理,建立票据管理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票据。
第十七条 促进会收取会员会费,必须使用规定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促进会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的各项服务性活动的收入,必须按规定通过税务机构代开专用票据。所收会费和其他收入必须按照票款同步的原则由财务人员及时入帐,不得坐支、挪用和帐外设帐。
第十八条 会费票据由促进会凭《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簿》从市财政部门按规定领购,促进会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九条 委托税务部门代开的专用票据,作为入帐的原始凭证进行保管。
第二十条 促进会接受捐赠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部门备案,并通过财政部门代开《无锡市捐赠专用票据》。
第二十一条 促进会必须按有关规定接受民政部门组织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年检时应向民政部门报送经费收支和票据使用情况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第七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促进会一定时期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人员年终应向理事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促进会收支情况、结余、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目前或今后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等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促进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制度,自觉接受促进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社会捐赠、资助等有关情况,必须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促进会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管理会计档案,做到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安全保密。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促进会必须指定监交人员,监督移交人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